- 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将有新办法
- 2009/7/14 16:42:52 自力教育 [32184]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在我国外贸面临严峻形势之下,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各项努力从未间断。
7月8日,商务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截止。尽管修订草案中具体施行时间的月、日都为空白,但却在年份前清楚地写明2009年,这似乎预示着,修订后的新办法将在年内出台。
2004年,新《外贸法》生效,外贸经营权告别审批制,迎来备案制。同年7月1日,由商务部公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5年来,我国外贸取得了迅速发展,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也在大幅度增加。据统计,从2004年7月1日到2009年5月底,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全国商务主管部门共为341772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其中,内资企业303592家,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25688家,个体经营者124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82家。
增加新内容根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表述,本次对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共有18条,对备案登记主体、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延期、备案登记撤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与现行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将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同时规定,《登记证》自加盖备案登记印章之日起生效。《登记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不过,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有效期延期。
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及备案登记机关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的义务。修改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外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在《登记证》中所填写的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并按照商务部及备案登记机关要求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义务。
经批准设立但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义务。
商务部或备案登记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义务情况,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单分别按照“及时报送”、“报送”、“未报送”三类情形进行公示。
“规定了《登记证》的时效,可以方便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联系外贸企业。”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发展科科长伍国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登记表》没有有效期的规定,再加上目前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外贸企业不再实行年检,好多企业在外贸经营登记之后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无从掌握。“有时候我们想和企业取得联系,才发现他们的电话、地址都不对了。”他认为,修改草案将《登记证》的有效期规定为两年,可以让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掌握外贸经营者的情况,“比如有些政策变化,或是要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展会,我们都可以直接通知到企业,这样也能更好地服务外贸企业。”
北京中工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敏则认为,规定了《登记证》的有效期,有利于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善外贸环境。“现在国家的外贸经营权放开了,可以说做外贸没什么门槛了。好多企业或个人觉得做取得外贸经营权不需要什么成本,所以都来申请《登记表》。但他们实际上并没有从事外贸经营。”张建敏告诉本报记者,规定了《登记表》的有效期,可以让那些不做外贸的经营者不必再占用行政管理的资源,也让外贸环境更加规范。
谈到现行的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张建敏有自己的烦恼。“我们是一家专门的外贸公司,我们把《登记表》看作是自己企业的一个资信证明,甚至是一种荣誉,会把它挂在公司的网站上。在和客户接触时都会给他们看。可现在什么样的企业都能做外贸,一些根本没有外贸人才、外贸能力的企业也可以拿到《登记表》,这让好多客户对《登记表》已经不在乎了。我们现在要花更多精力去说服客户,让他们相信我们是有实力也有能力做外贸的企业。”
张建敏觉得,既然规定了《登记证》的有效期,可以对资信好、经营时间长的外贸经营者和新的外贸经营者进行区别对待。“现在,有关部门在对驾驶证进行年检的时候,对那些没有严重违章记录的司机,会把驾驶证的有效期从6年延长到10年。我觉得我们的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也可以效仿。如果两年的有效期届满时,发现外贸经营者经营的很好,可以把《登记证》的有效期做适当延长,这样既减少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的频率、节省成本,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一个鼓励。”
他同时建议,对于经营者的报送的数据,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该以海关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对于那些报送数据不真实,或是取得外贸经营权却从事不法经营的经营者应该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更好地净化外贸经营环境。
完善老办法在增加了新内容的同时,修订草案对现行办法也作了不少完善。
在备案登记变更的规定中,现行办法规定《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而修改草案则规定,《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变更。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登记证》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有效期延期时,还应提交相应书面情况说明。
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经营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仍然有机会进行补救,只要在申请《登记者》有效期延期时,提交书面情况框说明,还有机会继续保留外贸经营权。
此外,现行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而在修订草案中则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登记证》。这表明,经营者可以在《登记证》两年的有效期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而不再受30日的限制。
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目前办理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外国(地区)企业,则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但是各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并没有统一的格式,目前也没有相关的规定,造成备案登记机关在工作上的不便。他建议,是否可以通过部门间的协调,出台一个统一的版本,让各级公证机关可以效仿,这样做既可以便利外贸经营者,也可以便利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公证部门。
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都认为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最好可以选在相对基层的部门,这样不仅可以方便经营者办理登记,也方便基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服务经营者。
相关链接:
商务部网站于6月24日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8日,商务部网站上共有33条意见,其中部分意见较为集中:
1.《登记证》有效期。有建议认为两年有效期对于企业来说有些短,应该适当延长,可与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致,为三年;有建议则认为,有效期应该为1年;还有建议认为,《登记证》有效期可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相同,不必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证》有效期的规定应该在《登记证》上标明。
2.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有建议认为,应增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建议认为,需要提交开户许可证、验资报告。
3.关于《登记证》失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有建议认为,在《登记证》失效或被撤销后,原登记备案机关应当将《登记证》收回。
4.关于《登记证》中海关编码一栏的规定。有建议认为,海关注册手续是在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办理,所以“登记证”中不应有海关编码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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