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过渡办法

2013/4/29 22:53:57 上海财政网 [79413]

2013年8月起,上海市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办法:

http://www.zili.cn/school/course-kj/showNews.asp?nId=1146


上海市对于2013年7月1日前考生已取得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过渡办法:

一、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
  (1)在2011年1月1日后至2013年,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
  (2)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二、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具体报考时限如下: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2年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根据财政局政策的归纳总结如下表(仅供参考,一切以财政局解释为准):
上海市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衔接过渡办法解读
注:享受本过渡政策的考生,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两科必须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通过的原则不变!

附链接:
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

2.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问题解答